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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8-02-24   
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一、良种繁育项目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及农业部发布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精神,着力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给能力,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效、长期联结新机制,实现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布局应符合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要求,建设地点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的优先支持。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1)企业条件。项目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兼顾海南南繁基地专业化制种企业,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

(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1000亩以上。项目单位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

(3)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技术先进,试验基地100亩以上。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自育品种。

(4)设施设备条件。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5)资产财务。项目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建设内容应符合先进适用原则,在本区域或本领域具有先进性或示范引导性。以田间工程为主,兼顾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购置。

(1)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2)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7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近3年自育品种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7)项目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8)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拟开展项目建设的基地现状和改善基地条件的必要性。

(10)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重点支持种子生产优势区域的小麦、粳稻、高蛋白(油)大豆、薯类、油菜、棉花、花生、甘薯、甘蔗、小杂粮及其他经济作物常规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杂交种子扩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常规种子扩繁项目。

(1)注册资金500万元-3000万元的专业种子企业以及县、地市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省级农业科学院(不含下属研究所,西藏除外)和农业院校不参加申报。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拟繁育推广的杂交种子须为2009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常规种子审定时间不限。拟扩繁品种须为项目单位的自育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3000万元,种业发展思路清晰,创新能力强,体现很强的上升性,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先进的种子扩繁技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2012年来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农业科研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认定)证书彩色复印件。

(4)项目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脱毒马铃薯种薯优势产区布局,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一级和二级种薯田间扩繁、种薯质量检测、储藏基础设施建设。年产1000万粒以上原原种的单位,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1)项目单位应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企业,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企业登记成立并开展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至少3年以上,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具备种薯生产和推广能力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

(2)项目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良种薯现有繁育基地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6)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拟繁育的品种原则上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项目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1)原则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企业201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并注册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3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需提供省级行政许可下放证明材料);草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4)项目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场。蚕种场改造项目以辽宁、浙江、安徽、四川、陕西等省为重点,每省限1个。

①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②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③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④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企业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民合作社条件: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满3年以上;成员人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⑤项目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不少于300亩(需含一定面积的种苗轮换地)。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以上。

⑥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繁育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①企业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②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水果和茶叶生产示范基地。水果生产示范基地以老化果园改造为主,对老化、郁闭的果园进行全面改造,茶叶生产示范基地以老化的低产低效茶园改造为主,展示老果、茶园更新改造模式。重点布局在山西、浙江、山东、河南、辽宁、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市),每省果、茶各限1个。

①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②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

③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④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企业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民合作社条件: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⑤项目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果树郁闭密植改造要求果园树龄20年以下,面积2000亩以上,以间伐和缩冠技术为主,果园改造任务完成后,要求果园覆盖率低于85%,第二年基本恢复产量。老化低产低效茶园改造要求茶园树龄25年以上,规模1000亩以上,改造后无性系茶树良种覆盖率不低于90%。

⑥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处理(茶叶初制加工、果实采后处理)车间、储藏库(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温控、检验、加工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果(茶)园机械和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①企业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②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根据农业部发布相关规划,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苹果、柑橘、梨、葡萄、茶叶等种苗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符合条件的主产省限报1个。

①申报单位具有种苗育繁推一体化机制,是省级苗木繁育的主导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②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③申报单位自有苗木繁育基地面积,果树项目要求700亩以上(含一定面积的种苗轮换地),茶叶项目300亩以上,具备相应的育苗设施设备和检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柑橘和苹果苗木繁育申报单位应有5年以上的苗木繁育经历。柑橘有一定面积的品种观察园、脱毒原种保存圃和一级脱毒采穗圃,前3年每年出圃柑橘容器苗50万株以上。苹果有一定面积的品种观察园、矮化砧木保存圃、品种母本园和采穗圃,前3年每年出圃3年生优质大苗50万株以上。梨和葡萄要有2年以上的苗木繁育经历。茶叶应有5年以上的茶苗繁育经历,每年育苗规模不低于200万株。项目建成后,果树项目要求年育苗规模不低于500万株,茶叶不低于500万株。

④具有专业的苗木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各2名以上。有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益性服务的能力。

⑤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繁育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果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茶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品种园(资源圃)、母本园(采穗圃)、繁育圃、品种试验及生产示范园、茶叶初制加工场所、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①土建工程:温室、大棚、网室、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农机库房、配电室、锅炉房、晒场(营养土发酵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②田间工程: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③仪器设备:灌溉设备、育苗设备、温控设备、检验及茶叶加工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植保器械和运输车辆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5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鼓励申报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企业申报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果茶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试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集中答辩的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要做好相关答辩准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优势特色示范项目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发布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特色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围绕优势特色产品的开发和保护,着眼筑牢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基础,良种优先、综合开发,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突出示范性和引导性,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示范和服务。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59个畜禽品种优先。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单位应具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应包含申报品种。

(4)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7)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重点建设大宗品种、优势品种和地方特有品种为重点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范场项目。

(1)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具有较强的苗种繁育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健康养殖示范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2)项目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201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3)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黄淮海肉牛肉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单位为农民合作社或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④农民合作社条件: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0%;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优先考虑。项目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6%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条件: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现有肉牛存栏1500头以上或奶牛存栏8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6000只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6%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①农民合作社:项目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每个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应达到20头以上,或者肉羊存栏达到100只以上。

②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以申报企业为主实施项目建设,申报企业也可组织与其具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共同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14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200立方米)和养殖场草料库房(用于贮存以裹包、压块或制粒等形式制成的秸秆饲料),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公羊、冻精、细管和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主要使用自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公羊、冻精、细管和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20%。如项目区因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不适于修建大型青贮池的,可相应减少青贮池建设任务,并以建设养殖场草料库房替代。项目建成后,青贮池和养殖场草料库房的秸秆饲料贮存能力应达到10000吨以上。有养殖场草料库房建设内容的,应在可研报告中详细说明建设原因和具体建设方式。

每个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农民合作社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章程;④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⑥审计报告;⑦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⑧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4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⑨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⑩农民合作社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每个建设地点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养殖场户自筹资金承诺函。

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须提供: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4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如项目有多个建设地点,每个建设地点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⑧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如项目建设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养殖场户,还应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自筹资金承诺函;⑨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⑩项目单位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如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发展潜力大。

③企业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6%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0立方米,不采用青贮工艺的企业除外),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成后,年秸秆加工能力不少于10000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4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⑨项目单位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⑩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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